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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以勤代补工作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资助中心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5-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系以勤代补工作,促进以勤代补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院系以勤代补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困难学生补助管理条例》规定,本指导意见主要用于指导院系以勤代补工作具体操作。
第二条 院系开展以勤代补工作,必须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设置合理岗位,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切实保证以勤代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以勤代补岗位设置
第三条 以勤代补岗位由院系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设定,可以分为助教助管助研等岗位。以勤代补岗位设置原则必须保证提供足够的工作时间,短期工作或者临时工作不建议设置以勤代补岗位。
第四条 以勤代补岗位最低设置时间为一学期,可以设置长期以勤代补岗位,但是每超过一年,必须重新招聘。每个以勤代补岗位在一学期中不能低于50小时,每小时工资不能低于6元。
第五条 以勤代补岗位的设置必须报资助中心备案,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设置以勤代补岗位。

第三章 以勤代补岗位招聘
第六条 各院系必须制定本院系以勤代补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招聘制度,在上学期末或者本学期初面向本院系所有本科学生进行公布。
第七条 所有以勤代补岗位必须面向所有学生公开,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招聘过程中优先录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学校各项规定或者在校期间表现不好的同学,院系可以不予录取。
第八条 所有学生竞聘上以勤代补岗位后,必须经过本院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学生上岗一周后,岗位确认无误,院系必须将以勤代补学生名单报资助中心备案,以备案学生原则上不予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必须报资助中心。

第四章 以勤代补学生上岗与考核
第十条 所有上岗学生必须先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各岗位必须有严格的考核办法。要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和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中表现不好的学生,院系可以终止学生以勤代补工作。

第五章 以勤代补学生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院系以勤代补学生工资从院系困难补助资金中支出,每学期两次,每学年四次。各院系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本院系以勤代补工作发放时间。所有以勤代补工资必须发放到学生进龙卡或者银行卡中,不能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严禁院系挤占挪用以勤代补工资,也不允许以以勤代补工资形式将困难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第六章 以勤代补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在开学初必须向资助中心提交本学期院系以勤代补工作计划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并在开学一月内提交院系以勤代补招聘工作总结和招聘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各院系在学期末必须提交本院系以勤代补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中心根据各院系以勤代补工作情况,决定各院系下学期以勤代补工作力度。
第十六条 该项工作有资助中心进行解释。